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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违纪处分实施细则

发布时间:2020-11-09 16:43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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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农业大学文件

校远继发202016 

 

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违纪处分实施细则

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,维护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的  严肃性、公正性和权威性,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,根据《四川  农业大学学生工作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文件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  况,特制定本细则。

第一章

 第一 处分对象: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中违反纪 律或有作弊行为的学生。

第二条 纪律处分种类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

和开除学籍。

 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(以下简称学院)负责,相关学习中心、教学点参与配合。基本程序为:  违纪行为调查、材料审核、处分决定和决定送达。


第四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要正当、证据要充分、依据要明

确、定性要准确、处分要恰当,贯彻依法合规、宽严相济、教育  为主、注重发展的原则。

第二章 违纪处理

 第五 学生参加笔试考试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认定为考 试违纪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:

1.    1.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和材料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;

2. 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 题的;

3.    3.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手势的;

4. 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强行进入或擅自离开考场 的;

5. 将试卷、答卷(含答题卡等,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的;

6.    6.故意扰乱考点、考场工作秩序的;

7.    7.拒绝、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;

8. 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场工作人 员、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;

9. 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,但尚未构成作弊 的。

第六条学生参加笔试考试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认定为考试

作弊,给予记过处分:

    1.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考试的;

2.    2.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设备的;

3.    3.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;

4. 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 方便的;

5.    5.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;

6.    6.未经允许传、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的;

7. 评阅过程中发现答卷上出现两人及以上笔迹或同一考生不 同科目答卷上笔迹不同的;

8. 有其他作弊行为的。

学生加在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认定为试作弊,给予记过处分:

   1. “人脸识别”中采用虚拟摄像头等技术手段或用本人静态照、视频替代本人现场考试的;

2.    2.由他人替考或监控视频中为不同考生的;

3.    3.有陌生人进入视频监控区域的;

4.    4.监控视频中有佩戴耳机、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的;

5.    5.打开或使用除考试系统以外无关软件的;

6.    6.有其他作弊行为的。

 第八 对团伙作弊组织者、窃取试及答案对外传播牟 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九条 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、篡改、伪造等学术

不端行为的,给予记过处分;影响恶劣,情节严重的,或代写论文、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 学生以作弊行为取得的相应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,

学校有权宣布证书无效,学信网注销其学历信息。

第三章 处理程序

 第十一条笔试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违纪作弊,应立即固定证  据,终止该生考试,将违纪作弊情况填写在《学生考试违纪记录  表》上,并将所有材料和学生送交考点考务办公室。考生须签字  确认违纪作弊事实。考点负责人对所记载的学生违纪作弊内容进  行复核,无误后签字盖章报学校。

第十二条 在线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违纪作弊,应终止该生

考试,由学校考务办公室复核认定违纪作弊事实。